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科技局,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國家高新區、國家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省直有關部門,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提高科技計劃項目實施質量,推進全省科技創新平臺建設與發展,提升平臺建設和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水平,我們制定了《河南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河南省科技創新平臺建設與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河南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2.河南省科技創新平臺建設與管理辦法(試行)
2016 年 4 月 15 日
附件 1
河南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推進創新驅動發展若干實施意見》(豫發〔2015〕13 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省級財政科技計劃和資金管理改革的意見》(豫政〔2015〕2 號),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提高科技計劃項目實施質量,特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要適用于使用省財政資金投入的重大科技專項、重點研發與推廣專項、技術創新引導專項、創新體系建設專項和基礎前沿研究專項等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的申報立項、組織實施、結項(驗收)等全過程管理,其中采用后補助支持方式的計劃項目參照有關要求執行。
第三條 省級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堅持依法管理、規范權限、明確職責、管理公開、精簡高效的原則,確??萍加媱澣^程管理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二章 組織分工
第四條 項目管理中的責任主體分為四類:
(一)河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
(二)主管部門,包括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科技局, 國家高新區、鄭州航空港區管委會,以及省直有關部門的科技主管單位等。
(三)申請(承擔)單位。
(四)申請(承擔)者。
第五條 省科技廳的主要職責是:統籌安排部署和組織項目管理工作;加強對項目主管部門、申請(承擔)單位、申請(承擔)者的分類指導;做好項目管理的監督和跟蹤服務;協調解決項目管理中的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 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協助省科技廳及其授權或委托機構組織開展本地區或本部門(單位)項目管理工作;對本地區或本部門(單位)項目申請(承擔)單位和項目申請(承擔) 者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相關材料的初審和組織上報,做好跟蹤服務,積極協調項目實施中出現的問題。
第七條 項目申請(承擔)單位的主要職責是:對項目相關材料進行審核把關,并為項目全過程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撐服務條件;接受省科技廳及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負責項目組織實施的有序開展,加強對項目申請(承擔)者的管理。
第八條 項目申請(承擔)者的主要職責是:恪守科研誠信,強化責任意識,認真組織項目申請和實施,按時開展結項(驗收);完整、真實的填報項目管理相關材料,及時向省科技廳和主管部門報告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重要事項和問題;自覺接受監督和檢查。
第三章 申報立項
第九條 規范項目立項。省科技廳推行項目網上申報、網上公示,受理、立項過程公開,實現“申報公開、過程受控、全程監督”;規范立項審查行為,加強項目查重和監督,避免一題多報或重復資助;同時建立評審檔案管理制度,明示項目審批流程, 實現立項過程“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
第十條 省科技廳根據科技發展規劃和戰略部署,在充分征求高校、企業、科研單位、地方和相關部門等方面意見的基礎上, 編制項目指南和申請指南,鼓勵符合條件的單位和科研人員申 報。每年固定時間發布項目指南,從指南發布到申報受理截止原則上不少于 50 天。
第十一條 各主管部門指導本地區或本部門(單位)申請單位和申請者,通過“河南省科技業務綜合管理系統”在線填報申請材料,初審后推薦提交省科技廳。
第十二條 省科技廳按照主管部門網上推薦情況,按照計劃管理渠道分別受理紙質申請材料,不直接受理項目申請單位和申 請者的申請材料,并對受理確認后的項目清單進行公示。
第十三條 省科技廳對受理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組織或委托符合條件的機構開展評審工作,由技術和財務專家采取通訊咨詢或會議咨詢等方式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論證),提出評審(論證)意見。
第十四條 省科技廳根據專家評審(論證)意見,確定擬立項支持的項目并向社會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予以立項,列入河南省年度科技發展計劃。從受理項目申請到反饋立項結果原則上不超過 120 個工作日。
第四章 過程管理
第十五條 明確項目過程管理職責。建立項目分層管理和問責機制,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實施的具體管理;項目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的跟蹤和督導,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出現的問題;省科技廳組織或委托具備相應資格的機構開展年度檢查、考核或中期評估工作。
第十六條 在立項文件下達后,省科技廳與項目主管部門、承擔單位共同就項目實施目標、工作任務、關鍵節點目標和績效考核指標等內容,以項目申報書內容或簽訂計劃合同書(任務書) 的形式進行約定。
第十七條 年度檢查、考核或中期評估的結論視計劃合同書(任務書)目標任務和相關指標完成情況,以及經費落實和使用情況,分為“合格”、“不合格”、“終止實施”三類。
第十八條 結論為“不合格”的,省科技廳責成項目承擔單位限期整改,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督導;對整改后仍不合格和“終止實施”的項目,經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科技廳及相關部門后,視情節嚴重程度采取通報批評、追回經費等措施,并將有關結果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結項(驗收)
第十九條 加強項目結項(驗收)審查。結項(驗收)以項目申請書或計劃合同書(任務書)、項目總結報告為依據,對項目實施的組織管理、目標任務完成和經費使用情況等進行綜合考核評價。
第二十條 實行科技報告制度,按照《河南省科技報告制度建設實施方案》(豫科〔2015〕156 號)有關要求,列入試點范圍的計劃項目,必須提交科技報告,并將科技報告完成情況作為結項(驗收)的必要條件。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在計劃實施期滿 3 個月內向主管部門提出結項(驗收)申請,并提交結項(驗收)材料。無特殊原因未按時提出結項(驗收)申請的,按不通過處理。主管部門對項目承擔單位的結項(驗收)材料進行審核后,符合要求的報省科技廳。
第二十二條 省科技廳組織或委托項目主管部門、具備相應資格的機構開展結項(驗收)工作。結項(驗收)的結論視項目實施管理、目標任務和相關指標完成情況,以及經費落實和使用情況,分為“通過”、“暫緩”、“不通過”三類。
第二十三條 結項(驗收)結論為“暫緩”的,省科技廳根據專家意見提出整改要求,項目主管部門督導承擔單位進行限期整改;對整改后仍不能達到結項(驗收)要求和“不通過”的項目, 通報批評項目承擔單位、取消項目承擔者今后三年內申報資格, 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或承擔者對研究內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省科技廳提出申請,經審核確有必要的,按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六章 制度保障
第二十五條 建立并執行報告制度,包括統計報告制度、調整報告制度、重要事項報告制度。
(一)統計報告制度。項目承擔單位和承擔者、被委托機構按要求定期向省科技廳報告計劃執行情況;并如實填報由省科技廳制發的各類統計調查表。
(二)調整報告制度。項目實施過程中對項目內容、技術 經濟指標、工作進度、經費、承擔單位及承擔者等進行調整或變更的,需及時提出書面申請,按照項目申請渠道分別報主管部門和省科技廳,經批準后方可調整。
(三)重要事項報告制度。項目實施過程中取得重大進展, 或發生可能影響項目實施進度的事項,以及發生難以協調的重大問題,項目承擔單位應向及時主管部門和省科技廳報告。
第二十六條 信息公開制度。按照《河南省科技計劃項目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豫科〔2014〕137 號)要求,項目立項信息、結項(驗收)結果和資金安排情況等相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專家選用制度。按照《河南省科學技術廳科學技術評價專家管理辦法(試行)》(豫科〔2009〕174 號)要求,規范項目評審、評估或結項(驗收)中的專家行為。
第二十八條 加強績效管理。按照《河南省科學技術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科技項目立項和績效管理的意見》(豫科〔2013〕190 號)要求,制定合理規范、可操作、易衡量的績效評價指標,進一步提升項目實施的整體效率和效益。
第二十九條 內部控制制度。省科技廳的監督檢查機構負責對項目的評審立項、過程管理、結項(驗收)等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河南省科技廳關于印發〈關于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立項規范和程序〉等規范和程序的通知》(豫科〔2014〕138 號)、《河南省重大科技攻關計劃管理辦法》(豫科計〔2001〕15 號)、《河南省科技攻關計劃管理辦法》(豫科計〔2001〕16 號)、《河南省科技成果轉化計劃管理辦法》(豫科計〔2006〕20 號)、《河南省國際科技合作重點項目管理辦法》(豫科計〔2002〕15 號)、《河南省基礎與前沿技術研究計劃管理辦法》(豫科計〔2006〕21 號)、《河南省軟科學研究計劃管理辦法》(豫科計〔2001〕20 號)、《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項目管理辦法》(豫科〔2006〕20 號)、《河南省科學技術普及活動專項管理辦法》(豫科計〔2001〕24 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附件 2
河南省科技創新平臺建設與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推進創新驅動發展若干實施意見》(豫發〔2015〕13 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省級財政科技計劃和資金管理改革的意見》(豫政〔2015〕2 號),推進河南省科技創新平臺(以下簡稱“平臺”)建設與發展,提升平臺建設和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平臺是我省技術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產業技術創新平臺、科技金融服務平臺和國際聯合實驗室等。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是依托省內某一行業或領域內具有較高 技術水平的科研機構、高?;蚱髽I組建的研發中心,其任務是針對行業發展中的重大關鍵、共性技術問題,開展研發和成果的工程化、產業化,推動相關行業、領域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發展。重點實驗室是全省科技創新體系與創新平臺建設的重要組 成部分,以應用基礎研究為主,結合應用開發研究,構建知識創新體系和科技實驗研究體系,是全省開展高水平應用基礎研究和基礎研究的科技創新基地。產業技術創新平臺是指具有較高的技術研發、技術轉移等技術創新公共服務能力,圍繞我省傳統優勢產業、高成長性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技術創新需求,提供關鍵共性技術和前瞻性技術研發、技術轉移等公共服務的創新型實體機構。科技金融服務平臺是指具備一定場地、設施、專業服務人員等基礎條件和服務能力,以開展科技金融結合為核心業務的服務載體,主要分為綜合平臺和專業平臺兩類,以開展科技金融信息服務為主。國際聯合實驗室是開展國際科技合作的平臺,是聚集和培養高層次國際科技人才和開展國際科技交流的窗口,是依托我省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機構建立的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對本領域或本地區開展國際科技合作具有引導和示范作用。
第三條 平臺建設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市場導向,凝聚創新資源,根據我省產業發展需要,促進產、學、研協同創新,開展關鍵共性技術和前瞻性技術研發,為提升產業技術創新能力提供科技支撐。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 河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統籌安排平臺的規劃布局,組織開展相關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加強對主管部門、建設(依托)單位的分類指導。
第五條 各省轄市科技局、省直管縣(市)科技局、省直有關部門、國家高新區管委會、鄭州經開區管委會、鄭州航空港經 濟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等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協助省科技廳做好平臺建設和運行中的相關事項。
第六條 平臺建設(依托)單位負責平臺的日常管理工作, 提供平臺建設和運行所必須的資金、物資、人才和政策保障。
第三章 申報與建設
第七條 省科技廳根據全省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及技術創新需要,發布平臺建設的申報指南,明確申報流程、支持領域和方向。從指南發布到平臺申報受理截止原則上不少于 50 天,并對受理確認后的平臺申報情況進行公示。
第八條 主管部門指導本地區或本部門申請單位填報申請材料,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按要求統一集中報省科技廳。省科技廳不直接受理平臺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
第九條 由省科技廳組織或委托相關專業機構組織專家開展平臺建設論證工作。論證工作采取專家綜合評議和現場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在綜合評議的基礎上,必要時進行現場實地考察核實。
第十條 省科技廳根據專家論證意見,確定擬同意建設的平臺并向社會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發文確認。從受理申請到反饋結果原則上不超過 120 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建設方式分為直接認定、組建驗收和審核備案等,其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際聯合實驗室采用直接認定的方式,科技金融服務平臺采用審核備案的方式,重點實驗室、產業技術創新平臺采用組建驗收的方式,建設期不超過兩年,兩年建設期滿,有合理理由未能完成建設任務的,經省科技廳批準后,
可以延長一年。
第十二條 鼓勵產學研協同創新,支持地方政府、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等單獨或聯合建設,特別是引進省外優勢科研力量聯合建設。聯合建設的平臺必須有聯合建設協議書,明確主要依托單位,以及各個建設單位在平臺建設和運行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三條 平臺應采取獨立的管理體制,建成獨立法人或獨立核算的科研實體,成立管理委員會,實行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組織制定相應的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配套的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平臺需設立技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或專家咨詢委員會,由國內同行業及相關領域知名專家,以及依托單位主要工程技術骨干組成,為平臺的發展提供咨詢服務。
第十五條 平臺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日常運行中的重大事項,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等方面的重大突破和進展,以及對外科技合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項。平臺撤銷、更名,以及依托單位更名等重大事項須由主管部門報請省科技廳批準。
第十六條 鼓勵平臺建立健全創新激勵機制和分配機制,采用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等激勵方式, 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進行獎勵。
第五章 驗收與考核
第十七條 采取組建驗收方式建設的平臺建設期滿后,建設(依托)單位應提出驗收申請,經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科技廳。由省科技廳組織或委托相關專業機構組織專家進行驗收,驗收通過后正式批準運行。
第十八條 平臺實施動態管理,加強績效考核。由省科技廳組織或委托主管部門、具備相應資格的相關單位開展考核工作。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 4 個等級,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限期 1 年進行整改。整改期間不再享受相關扶持政策。對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給予撤銷;被撤銷的平臺及其依托單位 2 年內不得申報省科技計劃項目。
第十九條 平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科技廳有權要求限期整改,并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或撤銷:
(一)建設(依托)單位發生重大事項,致使平臺不能正常運行的。
(二)因客觀原因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繼續實施正常運行的。
(三)無故不接受省科技廳或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審計和考核,逾期不按要求上報考核材料的。
(四)主管部門、建設(依托)單位有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等行為的。
(五)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和涉嫌違法犯罪被立案偵查的。
第六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條 考核結果為優秀和良好的平臺,以后補助方式給予經費資助。具備創建國家平臺條件的平臺,作為重點扶持的科技創新平臺,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平臺和牽頭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其中省級實驗室三年為一個評估周期,對優秀、良好的省級實驗室連續支持三年;通過科技部驗收的國家重點實驗室、省部共建國家重點實驗室及國家重點實驗室培育基地視情況給予 一定的獎勵或后補助。
第二十一條 平臺作為獨立法人的,可視為省級科研機構直接申報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產業化導向明確的省級重點以上科技計劃項目,申報單位原則上應建有省級及以上的平臺。
第二十二條 鼓勵平臺將可開放共享的儀器、設備及成套試驗裝備加入河南省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服務平臺,平臺優 先、優惠使用全省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入網儀器設備。
第二十三條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導科技金融服務平臺開展相關服務工作。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逗幽鲜」こ碳夹g研究平臺管理辦法》(豫科計〔2006〕23 號)、《河南省省級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豫科計〔2006〕24 號)、《河南省產業技術創新平臺建設管理辦法》(豫科〔2013〕147 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